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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名称有误,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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