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名称有误,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孟**与被告王*、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马**、舒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芝诉被告赵中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饶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