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万**诉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重新鉴定。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万*于2014年3月28日以需要再次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万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