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原告万**诉被告梁**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重新鉴定。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万*于2014年3月28日以需要再次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万翠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由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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