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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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