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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付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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