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星*、郧**民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汪**、郧**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汪**、郧**民医院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2月3日经郧西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郧**民医院一次性赔偿汪**医疗费、护理费(包括已产生的及终身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0元,于双方收到司法确认裁定书后立即付清。汪**父母收到赔偿款时应出具收据;

二、汪**父母领取赔偿款后,不论汪**以后病情如何,不得向郧**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主张任何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汪**、郧**民医院2015年2月3日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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