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房县平**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房县平**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平**限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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