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房县平**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房县平**限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一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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