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良菊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良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一初字第00900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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