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张**与被执行人姜利星、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案款33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赔偿款。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刘**与房县平**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曾传进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赵**与邱**、高*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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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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