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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吕**提出反诉。经本院审查,吕**之伤并非本诉原告陈**所致,吕**反诉对象错误。本院不能合并审理。吕**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反诉人吕**的反诉。

本案反诉费50元,由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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