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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与被告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毛*贵诉毛*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贵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华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华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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