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孔**、黎清水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许**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孔**、黎清水因健康权纠纷,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都镇湾水陆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即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后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孔**、黎清水请求司法确认的申请。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