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大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和因生命、健康权纠纷,经长阳土家**堰乡司法所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大堰乡卫生院一次性赔偿余**、余**、余祥和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0元。其余费用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不再提出异议。

杨**医疗费由大堰**全权负责,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已缴付的医疗费14097元由大堰乡卫生院返还给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大堰乡卫生院定于支付死亡赔偿款时一并补清,双方不再因此笔费用再发纠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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