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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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