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与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民政府、长阳土家族**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马**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杨**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
袁**与刘**、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涂以超与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胡**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孔**、黎清水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