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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金*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民政府、长阳土家族**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与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民政府、长阳土家族**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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