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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刘**、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刘**、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逾期未有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没有交纳,现已逾期,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正当理由,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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