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刘**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诉争标的已在胡**、胡**李**健康权纠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胡**、刘**关于健康权纠纷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