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同意在被执行人胡**赔偿其5900元后,余额部分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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