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同意在被执行人胡**赔偿其5900元后,余额部分自愿放弃。现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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