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向前与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前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一初字第00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