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赵**与邱**、高*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翠、赵**与邱**、高*前健康权纠纷一案,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高*前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明被执行人邱**、高*前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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