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翠、赵**与邱**、高*前健康权纠纷一案,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高*前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明被执行人邱**、高*前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一初字第013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刘**与房县平**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曾传进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于永法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民97)
潘**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向前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张**与姜利星、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