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传进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曾传进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家庭困难,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曾传进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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