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同意放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高**、赵**与邱**、高*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与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向前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张**与姜利星、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向立*与秭归县归**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从进与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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