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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江平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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