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邓**、覃**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邓**、覃**因健康权纠纷,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
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即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后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邓**、覃**请求司法确认的申请。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向立*与秭归县归**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从进与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涂以超与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金*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人民政府、长阳土家族**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杨*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孔**、黎清水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长阳土**堰卫生院、余**、余**、余祥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