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原告向立平诉被告秭归县归**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张**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向前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张**与姜利星、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胡**与胡**、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从进与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原告毛**与被告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杨**生命、健康权纠纷一审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