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诉任国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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