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广东水**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3105元,由赵**负担77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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