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钟**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由上诉人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吴**与岳宗礼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粟四妹与郭**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曹**与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曹**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陈*、黄**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广**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康**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广东**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蒲**、杨**与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