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钟**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由上诉人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