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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曹**与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曹**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4)永*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曹**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曹**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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