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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杨**与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蒲*甲于2014年11月11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和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蒲*甲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9448元(支付方式:由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到被上诉人蒲*甲法定代理人赵**的中国工**行帐户62×××40);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则应按(2014)穗天法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履行。自被上诉人蒲*甲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案所涉争议事项互相追究责任;

二、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所涉事故向泰康人**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被上诉人蒲*甲应在收到泰康人**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的涉案事故赔偿款后五天内,将该赔偿款支付给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支付方式:由被上诉人蒲*甲法定代理人赵**、蒲*支付至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的广州**支行帐户62×××08);

三、本案一审受理费1230元(被上诉人蒲**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预交),由上诉人广**动有限公司承担730元(由上诉人广**动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支付方式迳付给被上诉人蒲**),由被上诉人蒲**承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广**动有限公司承担;

四、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协议后,上诉人广**动有限公司应即向广州**民法院撤回上诉;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广**动有限公司遂以此为由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冰**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广**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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