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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一、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毛**9189.58元。二、驳回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元,由毛**负担830元,刘**负担190元。

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赔偿毛**5000元;2、维持原判第二项;3、诉讼费由毛**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毛**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毛**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虽然刘**主张本案系因毛**的故意挑衅所造成,但其并未就此提供足够的证据。即使双方发生了口头上的争执,甚至毛**作出辱骂刘**的行为,刘**也应当循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争执不意味着刘**可以砸伤毛**,即二者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刘**主张过失相抵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毛**的误工损失,虽然刘**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其他各项损失,原审认定正确,本院不予赘述。

综上所述,刘**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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