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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三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三元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2014)穗天法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龙三元诉称:一、原审裁定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二审应当责令纠正,并要求其立案审理本案。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首先,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上诉人要求二被起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明确;其次,本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明确列明,至于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提供的证据中有表面证据证明被起诉人的工作人员打伤上诉人,上诉人提交到派出所《调查取证的申请书》,并非原审裁定所说没有证据证明直接侵权人为被起诉人的员工。最后,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侦查,只做报案登记,本案不属于先刑后民的类型,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三、只要在起诉时提交表面证据可以证实案件与被起诉人有关系,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至于上诉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起诉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业务庭具体审理过程中解决,不是立案庭的职责范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三元以被起诉**通委员会、广州**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殴打其致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经济赔偿,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人龙三元提交的证据有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天河南派出所《报警回执》、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信访事项告知单》、被起诉人广州**发展中心《关于龙三元信访事项的调查意见》、医院《病历》、医疗收费单据。上诉人龙三元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起诉**通委员会、广州**发展中心;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起诉**通委员会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本案侵权行为地在该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龙三元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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