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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余**、张**、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因与被上诉人余**、张**、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一、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9602.57元给喻*;二、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4739.33元给喻*;三、郑**对上述第二项中张**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117元,应由喻*负担2752元,已由喻*预缴857元,剩余1895元准予免缴;其余部分由余**负担845元,张**负担1760元、郑**负担1760元。

喻*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如喻*原审所请;2、本案诉讼费由余**、张**、郑**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余**答辩意见:我方并非喻友雇主,不应承责。对鉴定报告,我方希望重新鉴定。

张**答辩意见:不同意喻*上诉请求,也不同意原审判决,但因为自己受伤,所以没有上诉。

郑**答辩意见:不同意全部赔偿喻友,也不同意原审判决,因为不懂上诉的问题,所以没有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案由,原审法院认定喻*与张**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恰当,那么喻*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其赔偿请求应当定性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故本院对原审案由予以调整。关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喻*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余**二审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其并未就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故本院不予接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65元,由上诉人喻*负担(经批准,免于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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