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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亿安电子总汇因与向青英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州**电子总汇(以下简称亿安总汇)因与被申请人向青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亿*总汇申请再审称:(一)向青*无证据证明其伤残十级与亿*总汇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受伤是自行摔倒所致,故法院判决亿*总汇承担赔偿责任有误。(二)向青*的避让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紧急避险,二审法院认定向青*的避让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此认定事实有误。(三)向青*作为一名49岁健康成年女性,在电脑专业批发市场的广场上行走,理应注意周围的环境和自身的安全,遇到本案货倒的情形属正常现象,打印机并未砸到向青*,不可能摔成十级伤残,向青*的避让行为明显不当,因自身原因造成十级伤残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四)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有误。(五)向青*在通过法律途径前,通过各种非法行为逼迫亿*总汇就范,不断讹诈亿*总汇的钱财,这种非法行径不能再任其蔓延。综上,亿*总汇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向青*手腕受伤的原因是打印机直接砸伤所致,但是事故起因是因为亿安总汇的打印机滑落导致向青*跌倒。由于事故发生地为人行道,向青*在马路上正常行走,对打印机滑落的突发事件无法作出正确避险方式也是常人反应,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向青*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并无明显不妥。

二审法院的判决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审判决书引用该法条属于笔误,亿**司以此为由请求再审本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亿安总汇所称向青*在本案诉讼前,通过各种非法行为逼迫亿安总汇就范,不断讹诈亿安总汇的钱财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亿安总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安电子总汇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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