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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因与王*新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庞*因与被申请人王**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庞*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在没有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地假定折叠支架弯曲导致车头迅速落下的唯一可能是人为用力拨动,无视本案利害关系人王**证言的矛盾之处,片面、孤立地仅采信王**证言认定庞*事发时站在驾驶位一侧,继而认定庞*是唯一可以拨动支架的人,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庞*为侵权人是错误的。(二)王*新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与庞*无关,庞*无需对王*新受伤事故承担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王*新雇主的王**应当对王*新的受伤事故承担责任。(三)一、二审未经传票传唤庞*及王**参加诉讼,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综上,庞*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王*新是否因为庞*拨动折叠支架导致被迅速落下的车头砸伤的问题。如果发生事故,事出意外,其被迅速落下的车头砸伤发生在瞬间,而事故发生地又无监控,无法还原事实。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查证事故车辆的折叠支架完好无损,完全可以安全支撑车头。且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折叠支架几乎不可能弯曲导致车头落下。事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看,事发当时,王**和何**均站在副驾驶位一侧,不可能操控到折叠支架。只有庞*一人曾经进入驾驶室打火试车。当时在场人何**称是他和庞*一起把车头撑起来,让修车工修理。庞*作为撑起折叠支架的操控人以及事发时唯一进入驾驶室的操控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车头落下存在其他原因力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庞*为事故侵权人并无明显不妥。

关于程序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委托王**、庞*所在地的法院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二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也依据王**、庞*身份证上的地址寄送法庭调查通知书及诉讼须知,但王**、庞*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不存在庞*主张一、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程序违法的事实,庞*以此为由请求再审本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庞*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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