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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张**因与张**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固持、张**、张**因与被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张**、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无视公安机关对张**的伤情鉴定意见,更不考虑张**的身体损害情况与张**、张**的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大小,一概判决由张**、张**承担责任,属于案件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二)张**在原审提交的多份病历及检查报告均显示:张**在案发前已患肾囊肿、胆结石、脂肪肝、前列腺小钙化灶及颈椎间盘病变等多种自身疾病,这次治疗的范围也显然包括了这些疾病。这些疾病的产生和治疗费用显然与案涉侵权行为无关,相关费用及损失应由张**自行承担。二审法院判决由张**、张**承担本案全部损失,显属不公。(三)二审法院在张**仅受轻微伤且未构成残疾的情况下,仍支持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明显有违侵权责任法及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二审法院就张**的误工时间及误工费计算标准方面的认定,完全脱离案件事实和实际需要,实为有意偏袒张**,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张**、张**、张**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张**主张的医疗费中有部分费用与其在案涉伤害事故中直接造成的伤害不太相符,但是由于这次伤害事故造成张**的伤害可能加重或诱发其本身肾囊肿等其他疾病的发生,为防止肾囊肿等其他疾病发生而用去的这部分医疗费用也是张**的损失,与张**、张**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赔偿义务人张**、张**对此予以赔偿,并无明显不妥。至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二审法院基于张**居住在广州,并提供有工资收入证明,其在村委会的办公场所及在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被张**、张**以铁棍等工具殴打,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病休多月等情况,参照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以及判决给予适当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明显不当。

综上,张**、张**、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固持、张**、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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