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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廖**,廖**,廖**,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阮**因与被申请人廖**、廖**、廖**、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阮**申请再审称:(一)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侵权主体是侵权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即使认定阮**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也必须要对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大小进行鉴定,否则,仅凭“非法行医”的一个客观要件,就简单将责任完全归结由阮**承担,势必对其他类似案件造成误导。双方当事人一审中均表示要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在未经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患方证实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根据参与度大小来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二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处理本案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阮**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对廖**进行诊治,且在廖**出现危急情况的时刻,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处理,导致廖**中枢神经长时间缺氧,对廖**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经深圳市**生监督所认定,阮**构成非法行医,二审法院据此确定阮**承担全部赔偿并无不当。因阮**构成非法行医,其主观和客观行为均存在重大过错,故一、二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处理本案正确,阮**认为一、二审法院未经鉴定导致定性不当,适用《民法通则》导致确定责任承担错误,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阮**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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