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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刘、江永**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江**管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游**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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