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申请执行胡**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张**、张**与胡**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胡**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张**各项经济损失2415元。权利人张**、张**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张**与被执行人岳**于2011年10月14日对执行标的款2415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胡**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张**人民币2000元,申请执行人张**、张**自愿放弃其余415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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