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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与上诉人永顺县腾达烟花鞭炮厂及被上诉人梁**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与上诉人**花鞭炮厂及被上诉人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梁**与上诉人**花鞭炮厂达成了和解协议,两上诉人同时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与上诉人**花鞭炮厂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两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和上诉人**花鞭炮厂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6元,减半收取3978元,由上诉人**花鞭炮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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