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潘**、谭**与被告何**、何**、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谭**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潘**、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