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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杨*,华泰财产**省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杨*、华泰**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华**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本案是多因一果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当把卖车者二手车公司广州旧**有限公司、原业主梁**及保险**险公司追加为被告。一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黎**对杨*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不予理会,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华**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伤残等级应当重新鉴定并据此重新核算相关赔偿金。杨*明知其父亲在违规住改商店档口做生意,且是无证照经营、无消防防备的情况下,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还在阁楼睡觉,显然是存在重大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黎**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涉案火灾事故中,杨*是受害人,黎**是侵权人。黎**要求追加着火车辆原业主及车辆交易中介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黎**如有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二手车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向原业主及车辆交易中介公司主张。黎**要求对杨*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应当提供证据对杨*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予以反驳。一、二审期间,黎**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杨*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的情形,一、二审法院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杨*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一、二审法院据此核定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正确。关于护理费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参照目前本地护工收费标准8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黎**主张杨*存在重大过错,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杨*承担一定责任,理据不足。

综上,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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