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欧**与周**,中山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欧**与被申诉人周**、中山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欧**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76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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