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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甘**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甘荔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一)因甘**先动手打骂刘**的孩子是肇事的主要原因,故甘**应负70%的责任。二审法院认定刘**承担30%的责任实属不公。(二)甘**提供的玉镯票据是手写的,甘**向中山**有限公司购买玉镯的行为发生在双方打架之后,甘**提供的收据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的询问笔录反映,2013年3月7日,刘**与甘**因小孩问题发生纠纷,在吵架过程中刘**先动手打人,进而双方相互殴打,致甘**受伤及玉镯损坏。据此,一、二审法院认为刘**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存在故意侵害的过错,故酌定刘**在本案中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刘**主张甘**应承担70%的责任依据不足。

关于甘**的玉镯问题。根据甘**提供的由中山**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原件及上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甘**购买该涉案玉镯的时间为2012年11月17日。刘**主张甘**购买玉镯的时间在双方打架之后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刘**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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