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新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陈*新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在本案中,陈*新对陈**进行殴打,导致陈**受伤,相关证据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照片、当时在场村民的证言、陈**亲属证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等证据,可充分证明陈*新对陈**进行了殴打的事实。同时,陈**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当时在场其他村民的证言及身份材料,二审法院对这些证据材料未进行审查,就以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损伤是陈*新的行为所致为由驳回陈**诉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恳请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陈**的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新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陈*新因房屋用地纠纷发生争议,陈**称其损伤为陈*新殴打所致,陈*新不承认殴打过陈**,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戚均作出有利于已方的陈述。因双方对陈**所受伤害是否为陈*新殴打所致各执一词,本案只能依据其他证据来证明陈**的损伤是否为陈*新殴打所致。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正果派出所提供的《询问笔录》中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陈**的损伤是陈*新的行为所致。陈**提供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损伤为陈*新的行为所致,故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以陈**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