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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李**、伍*与黎绰禧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伍**、李**、伍*与被申请人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伍**、李**、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判令伍**、李**、伍*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伍**、李**、伍*均为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为独立民事主体,二审判决在没有连带关系的事实的情况下判令上述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二)二审判决认定黎**被狗咬伤缺乏基本证据。黎**声称被狗咬伤,并在当天聘请律师处理该事项,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交经过公证保全的证据证明咬伤黎**的狗属于伍**、李**、伍*饲养或代为管理,也没有向法庭提交有关鉴定证明其伤口为狗所伤。(三)二审判决采纳的主要证据均是伪造的。广州**丽派出所制作的证据材料和《广州**中医院疾病证明书》、《广州**心医院出院记录》及北京搜**限公司广**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均属于伪证。(四)二审判决对主要证据没有进行质证,本案依法应参照再审新证据予以处理。(五)二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缺乏依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恳请再审法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改判黎**返还预付的医药费14223.27元给伍**、李**、伍*,由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黎**是否被伍**、李**、伍*所饲养或管理的狗所伤。伍**与李**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三堂路三巷5号开办“学子之家”学生补习社,黎**在“学子之家”学生补习社接受辅导时被狗所伤。黎**受伤后由伍**和李**的儿子伍*及伍*朋友将其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进行治疗,后转到广州**心医院继续治疗。事发当天,李**授权伍*与黎**母亲梁**签订了《事故发生处理协议》,承认黎**在李**家中被李**饲养的家狗咬成重伤。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黎**母亲梁**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报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接警后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分别询问了黎**、梁**、伍**、李**、伍*及证人翁锦、翁**、许**,并形成了询问笔录和辨认材料,这些证据证明黎**在“学子之家”学生补习社接受辅导时被该补习社所喂养和管理的狗咬伤。黎**提供了有关治疗医院的病历也明确诊断黎**被狗咬伤。上述证据之间一一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二审判决认定黎**在“学子之家”学生补习社被该社所喂养的狗所伤,依据非常充分。

广州**丽派出所制作的证据材料和《广州**中医院疾病证明书》、《广州**心医院出院记录》及北京搜**限公司广**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均是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据材料,伍**、李**、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这些证据材料发表相应的意见。伍**、李**、伍*主张上述证据是伪造的,但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伍**、李**、伍*认为本案采纳的主要证据没有质证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采信上述证据内容,符合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审判决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均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相应的论证和说明,依据充分。

伍**是“学子之家”学生补习社的开办人,黎**在该社辅导期间被狗所伤,对喂养于该补习社内的狗只有管理责任。李**、伍*承认对涉案狗只进行了喂养和管理,也对此存在管理责任。因伍**、李**、伍*对涉案狗只伤人存在管理过错。二审判决判令上述三人对黎**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充分。

综上,伍**、李**、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伍**、李**、伍*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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