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祝**与李**、李**、李**、李**、李**、李**等人生命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祝**、祝**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李**、李**、李**、李**等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祝**、祝**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有证人证明是曹**为避让祝**后退碰到曾**,被申请人主张是祝**碰到曾**的证据是曹**书面证言,不能确定是曹**本人作出,且曹**也未出庭作证,证言无证明力。(二)曹**碰到曾**身体什么部位并未经过法医鉴定,仅凭医院住院发票不能说明问题。(三)曾**住院期间治疗高血压、脑梗、不全性肠梗阻和应激性溃疡出血,与曹**碰到曾**没有必然联系。被申请人出具的曾**医疗费用12623.77元中,具体因与曹**相碰所发生的医药费是多少无依据可查。(五)二审酌定申请人赔偿8000元无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就事故发生过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申请人主张是在祝**玩耍后退时,曹**为躲避祝**而离开时绊倒曾**,被申请人主张是祝**后退时直接撞到曾**。二审据此认定曾**的摔倒与祝**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正确。申请人认为应当严格区分曾**治疗费用中与碰撞相关的费用和其他治疗费用,但因曾**年事已高,突然摔倒后导致旧疾发作,引发其他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较大,申请人要求严格区分医疗费的治疗目的、产生原因后确定赔偿范围,不仅在实践上无法操作,也不符合本案中因果关系发展的特点。曾**在事故发生后因“腰部外伤,呕咖啡色样物4小时”入院,支付12623.77元治疗费用,二审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8000元,并无不当。因祝**是未成年人,依法应由监护人祝**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祝旭东、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祝**、祝**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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