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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黄**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一)黄**出示营业执照与其工作单位不符。(二)本案是黄**精心策划和有预谋的骗局。李**在本案事发时从未见过黄**,本案事实也是其虚构的。(三)事后,黄**再次设局指使其员工曾**在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殴打李**。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驳回黄**的诉讼请求;3、判令黄**及有关人员赔偿李**的一切损失和负带一定责任;4、重判黄**的报复行为和造假证明;5、本案诉讼费由黄**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据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所作的笔录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反映,黄**受伤是由于李**出手殴打所致。虽然李**辩称其受到黄**言语上的侵犯,但也不应成为其伤害黄**的理由,何况事发时双方当事人正在派出所进行调解。鉴于李**的不当行为,二审法院认定其应对黄**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黄**的工作单位问题,经查,黄**的雇主已出具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工作证明。为黄**出具《证明》的北街钟记表店与黄**工作的北郊钟记表店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钟**,黄**系钟**的雇员,一直在其北郊钟记表店上班。故二审法院认定该《证明》的效力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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