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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与深**宁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景翠微因与被申请人深**宁医院(下称康宁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景**申请再审称:2010年11月3日景**因邻里纠纷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莲塘派出所绑架至康**院处接受“治疗”,康**院未对景**精神状态进行临床诊断就对景**强制收治,进行所谓的“治疗”,直至2011年2月23日。2013年2月17日,景**再次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莲塘派出所绑架至康**院接受“治疗”。康**院给景**用药后导致景**暴饮暴食,激素药造成异常发胖,其行为对景**的健康、精神、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康**院的医护人员态度、行为非常恶劣,造成景**各种伤害及后遗症。康**院对景**的强制收治行为违反了《**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给景**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社交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康**院对景翠微的两次收治行为,均是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莲塘派出所主动将景翠微送至该院治疗的,并出具了《证明》。康**院对景翠微的相关治疗,属于医疗机构履行其救治义务,程序并无不当。至于康**院对景翠微的病情诊断是否准确,治疗行为是否恰当,应当通过相关的鉴定程序方可认定。一审期间,景翠微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鉴定,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康**院对其实施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侵犯了其人身权益。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景翠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景翠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景翠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景翠微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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