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XX与被执行人包XX、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龚XX与被执行人包XX、王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包XX、王XX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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