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刘*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2014年7月15日,原告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提出证据不足,现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严延喜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