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严**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2014年7月15日,原告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提出证据不足,现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依法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严延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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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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